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1241/2020-5799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组配分类 | 2019年政策评估 |
成文日期 | 2020-09-21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效果评估】《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一年)
《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实施情况
2019年9月3日,《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按照规范性文件有关程序出台实施,市住建局对该文件进行了后评估。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市住建局根据《济宁市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有关规
定,结合《暂行办法》执行实际,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及企业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对《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后评估采取调研、座谈、问卷等形式进行。
《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一是符合国家发改委《关于抓紧纠正“新居配”有关规定和做法的函》和2018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对部分市“新居配”市场限制竞争问题调查处理建议的请示(鲁市监公字〔2018〕99号)》等文件精神,有利于改善营商环境,打破垄断、释放市场活力。二是《暂行办法》具有创新性,是省内唯一将红线外供电专项配套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地市,在全省16个地市配套费征收办法中更接近于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特别是对归集水气热电城市一级管网建设专项资金、解决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水气热电不配套问题具有积极意义。三是市主城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开区)由市级统一征收,对以往各区分头征收、随意减免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起到有效地防范作用,更有利于促进廉政建设,同时能够有效归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集中力量办大事。
二、主要制度措施分析重点问题论证
《暂行办法》的主要做法,是征收综合配套费和红线外水气热电专项配套费,不再征收建设项目红线内水气热电专项配套费,红线内相应水气热电专项配套由建设单位运用市场机制、自主自愿选择具备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进行建设,有利于打破专业经营单位垄断,更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暂行办法》施行后,市住建局通过匿名调查问卷方式,随机调查15家建设单位,普遍对《暂行办法》满意。同时,为加强住宅小区内供水供气供暖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市住建局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印发《关于加强全市住宅小区供水供气供暖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住宅小区内专营设施多元化投资建设模式容易出现的建设标准不统一、管理不到位、移交不及时等问题作了进一步规范。
三、后评估结论
经过后评估,《暂行办法》各项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相一致;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具体措施必要、适当、有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互相衔接、建立的配套制度完备;具体制度能有效针对性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关措施高效便民;规定程序易于操作;文件制定程序规范,逻辑结构严密,表述正确;文件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实现了预期目的;文件的实施取得了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