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MB2855926Y/2022-0669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草案解读说明 |
成文日期 | 2022-11-21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关于《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出台《实施方案》的目的
出台《实施方案》的目的是,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筑牢民生保障底线,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
二、出台《实施方案》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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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2号),
三、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作用,确保应保尽保,应助尽助。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致贫返贫。坚持公平统一,规范高效,2023年在市域范围内实现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四统一”。坚持系统集成,协同发展,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医疗保险等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作用,确保应保尽保,应助尽助。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致贫返贫。坚持公平统一,规范高效,2023年在市域范围内实现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四统一”。坚持系统集成,协同发展,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医疗保险等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四、《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共9方面21项政策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范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居民和职工,主要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类。
(二)明确参保资助标准。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定额补贴每人每年300元;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定额资助每人每年280元。
(三)完善医疗救助标准。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不设年度起付线,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按7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6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2万元。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2万元。对经认定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条件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万元。
(四)增强大病保险减负作用。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中的参保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年度起付线分别比我市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取消上述人员大病保险特药起付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