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MB2855934R/2023-0024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组配分类 | 新闻媒体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3-01-18 | 废止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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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式解读丨关于印发《济宁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细则》的通知
1.什么是设施农业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2.设施农业用地如何申请备案?
设施农业用地意向确定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镇政府提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需要提交农业设施建设方案、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土地流转经营合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册公司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3.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审查主体和审查要求?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后,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畜牧兽医等有关单位进行审查。审查要求包括选址要求、建设要求、用地规模和建设标准。
4.设施农用地备案后如何变更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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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用地改变经营主体、养殖类型、用地规模等主要信息的,经营者应申请备案变更。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程序进行变更备案。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经营者应当于结束使用后1年内恢复原土地用途,相关恢复要求在用地协议中予以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复垦后的设施农业用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核销备案,并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收到核销备案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申请撤销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备案。
【政策】(济自资规发〔2023〕1号)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济宁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关于印发《济宁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