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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2370800664437539U/2023-0046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23-02-17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济公资中心发〔2022〕12号关于印发《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面舆情处置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17 00:00 信息来源: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负面舆情,是指有可能或已经对中心工作和形象产生不利影响的新闻媒体负面报道或负面言论。主要发布媒体包括:报刊、电视、网站、贴吧、论坛、博客、播客、微博、抖音、新闻评论以及跟帖、转载等。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及各县市区分中心发生的负面舆情事件的应对和处置。

        第三条  负面舆情应急处置,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沟通,快速响应”原则,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根据负面舆情的级别和影响程度,科学高效、依法合规处置,第一时间准确发布权威信息,有效引导和控制负面舆情。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为统筹协调负面舆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心成立负面舆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其他主任担任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不定期研究舆情动态,总结工作开展情况,负责负面舆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明确1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负面舆情监测、引导和处置工作。中心每名工作人员在发现与情后都要及时向所在中心及时报告。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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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分中心参照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负面舆情应急处置工作。各分中心设置舆情监测处置工作岗位,配备至少1名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负责负面舆情监测、引导和处置工作。发生重大负面舆情事件时,第一时间向所在分中心及市中心上报相关情况,并商讨应对策略。

         

        第三章  分级响应

        第六条  根据舆情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负面舆情事件分为三级。

        一级(重大)负面舆情:即被有重大影响力的中央级媒体、省内主流媒体报道,对中心工作和形象可能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舆情事件。

        二级(较大)负面舆情:即被地方级报刊或网络媒体报道,对中心某一领域工作和形象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舆情事件。

        三级(一般)负面舆情:即被影响力较小的媒体报道或一般性投诉,对中心工作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较小的舆情事件。

        第七条  负面舆情事件应急处置的主体。发生一级负面舆情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中心舆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二级负面舆情事件,中心或分中心在市负面舆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三级负面舆情事件由各涉事中心机构自行处置。并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监管部门、舆情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报告。

        第八条  根据负面舆情事件的发展情况,各级负面舆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可以及时调整舆情事件等级。

         

        第四章  应急处置流程

        第九条  应急处置流程分为:分级、报告、处置、评估四个步骤。

        第十条  负面舆情事件分级。针对从各种渠道获取的舆情信息,根据负面舆情的内容、性质、影响范围、影响程度等,由中心负面舆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进行评估,并确定负面舆情事件的等级。

        第十一条  负面舆情事件报告。根据负面舆情事件的等级,涉事中心负责编制负面舆情事件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发布媒体名称、文章标题、内容概要、转载网站链接、点击量、回帖量、主要评论观点、事发原因分析、分级情况、产生的影响、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报告内容应客观、准确、真实。

        (一)一级负面舆情事件。涉事中心立即进行口头报告,在发现舆情事件后四个小时之内,向市负面舆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市负面舆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立即向监管单位、舆情管理部门报告。

        (二)二级负面舆情事件。涉事中心立即进行口头报告,在发现舆情事件后四个小时之内,向市负面舆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并在当天将有关情况报告监管单位、舆情管理部门。

        (三)三级负面舆情事件。涉事中心要在本中心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范围内通报,并将舆情处置情况向市负面舆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负面舆情事件处置。负面舆情事件发生后,涉事中心要研究制定具体的应对处置措施,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将负面舆情的不良影响降至最低限度。

        (一)发现舆情信息时,涉事中心要迅速调查核实舆情信息反映内容的真实性,在负面舆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导下,根据负面舆情事件的内容和性质,制定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方案,统一对外宣传口径。通过网站、抖音、微博等公众信息平台发布权威信息,澄清事实,表明态度,争取主动,避免信息传播失真、失控。

        (二)对于涉及政策方面的负面舆情事件,相关业务部门要及时解读,发布权威消息,消除公众误解。如果涉及招标文件等舆情信息,要第一时间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反馈,由其进行解答。

        (三)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作为服务平台,在发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项目负面舆情时(如举报未招先建、围标串标等),应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反馈给项目监管单位,由项目监管单位进行处理。

        (四)对于涉及队伍建设、工作人员等方面负面舆情事件,要区分舆情性质,理性应对,认真甄别,有针对性地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五)对于情况属实的负面舆情,及时做出有针对性的公开说明,严肃工作问责,及时公布处理意见,化解公众、网络的负面情绪,防止事态恶化。

        (六)对于意见、建议类负面舆情信息,特别是与本单位工作密切相关的建设性意见或建议,要及时收集、整理,妥善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负面舆情事件评估。负面舆情事件处置结束后,涉事中心要对舆情事件的处置情况、采取的措施、汲取的教训等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并将有关情况向市中心及相关单位报告。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四条  建立负面舆情预防工作机制。

        (一)广泛收集各方交易主体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密切关注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负面舆情信息,提高应对工作的主动性。

        (二)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做好对各方交易主体的服务工作,从源头上防止负面舆情的发生。

        第十五条  建立负面舆情处置协作机制。公共资源交易是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活动,各中心要加强与当地各级行政监管单位、宣传、网管等部门的沟通交流,做到发现负面舆情第一时间互相配合,确保有效应对、妥善处置负面舆情。

        第十六条  定期开展舆情处置岗位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负面舆情应对技巧和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2、济公资中心发〔2022〕12号 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面舆情处置应急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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